哈尔滨市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东北网12月17日讯 (记者 王春颖) 在1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宝田作关于《关于修改<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次审议将讨论取消二手车转入限制,调整执法主体,增加鼓励倡导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等条款。

《条例》将增加鼓励倡导条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发挥政府在机动车减排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促进其他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逐步扩大对节能环保型和系能源机动车的政府采购规模和使用范围,并采取措施推进和完善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

《条例》将取消二手车转入限制,规定“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取消二手车转入必须达到新能源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转入,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规定“但国家要求淘汰的机动车禁止转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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