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带薪休假,终于亮出“新招”

近日,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大力度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错峰出行。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是一个谈了多年的老话题。《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早就对带薪休假做出制度安排,但到今天,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及部分大型民企落实该制度效果较好。

如何促进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保障职工权益、促使旅游消费,仍是我们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上述《意见》就此提出多种新举措,让人眼前一亮。如果这些新举措转化为新动力,将带来多重利好。

《意见》首先明确“用人单位对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在印象中似乎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从理论上来说,职工能否带薪休假,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当然对落实制度负主体责任。但以往表述中未曾出现。

此次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意味着职工带薪休假停留在纸上,用人单位就是失责。也就是说,这一表述或许暗示,有关方面很可能要依法对失责的用人单位追责。相关制度中早就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具体罚则。

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明确了工会的责任。即工会组织对维护本单位职工带薪休假权益负主要责任,这种表述或许也是首次提出。此前的制度中,仅提到“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不够具体,自然不利于工会组织落实自己责任。

而此次提出,工会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定期向本单位职工进行报告和说明。显然更为具体,这为工会落实主要责任提供了遵循,明确了方向。如果工会照此履责,职工休假权有望落地。

其三,重申了监管责任。尽管制度中早就明确地方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这可能是因为监管力量有限。此次又要求相关部门对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一种督促。

不难发现,《意见》所释放的信息不同于以往。如果《意见》制定部门能够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能倒逼地方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如果地方部门作为,就能倒逼用人单位尽责。从这个逻辑来说新举措有望变成新动力。

希望从上到下形成连环倒逼效应。此外,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生存境况并不乐观,因而格外重视劳动力成本。所以,为企业减负、提升企业效益是落实该制度的另一个有效办法。不过,对于经营情况好却不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则应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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