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近日,黑龙江省医保局、黑龙江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据黑龙江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下列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用于营养滋补、减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强或治疗不育症等的医院制剂;(二)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泡制的各类酒制剂;(三)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四)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制剂;(五)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非临床必需的;(七)医院制剂价格较高或经专家审验申报价格远高于生产成本的;(八)临床使用不满5年的;(九)《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中不符合医疗机构申报和管理范围的;(十)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由个人账户支付。原则上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在提供相关佐证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在紧密型医联体使用,对口帮扶医疗机构由帮扶专家处方使用。

医院制剂原则上每2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更新调整一次。原已纳入各市(地)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经评审符合本通知医院制剂范围的继续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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