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公租房1500户中号家庭人员名单!(附秦皇岛公租房政策)

秦皇岛市保障房中心及秦皇岛公证处今日公示了公租房1500户中号家庭人员名单。

名单包含2019年3月28日在海港区秦皇大街文化广场举办的针对 学府嘉园北区、大儒世家、温馨家园小区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并公示合格的1400户选房家庭及100户备选家庭。

秦皇岛现行的公租房补贴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具体信息如下:

秦皇岛市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

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二、保障对象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水平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保障档次。

三、认定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人社部门当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当年未公布的,按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按照《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秦政办规[2018] 1号)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的家庭。

四、申请条件

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按我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执行,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分别执行第一、二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除收入线标准执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外,其他条件仍按第二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执行。

五、申请审核程序

本着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相一致的原则,继续按目前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审核流程执行。

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转为租赁补贴,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证》。经复核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则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但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家庭,采取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转为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转为租赁补贴,由本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转为租赁补贴。转为租赁补贴的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转为实物配租。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须在城市区范围内租房居住,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参照目前保障性住房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执行。

六、保障面积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即家庭保障人口为1-2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保障人口为3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家庭保障人口为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家庭自有私房的,保障面积应扣除私房面积。

七、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实行差别化租赁补贴,划分3个补贴档次。

档次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一类保障家庭),补贴标准暂按市场租金标准90%执行(海港区10元1月/平方米,北戴河区和山海关区为9元1月/平方米);

档次2:城镇低收入家庭(第二类保障家庭),补贴标准暂按市场租金标准50%执行(海港区6元1月/平方米,北戴河区和山海关区为5元/月/平方米);

档次3:城镇中等偏下家庭,补贴标准暂按市场租金标准20%执行(2元1月/平方米)。

每月租赁补贴金额= (保障面积-自有住房) x租赁补贴标准。开发区西区补贴标准参照海港区执行,开发区东区补贴标准参照山海关区执行,北戴河新区补贴标准参照北戴河区执行。

八、补贴发放

(一)发放时间。租赁补贴原则按季度发放,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补贴发放。

(二)发放方式。租赁补贴资金发放继续执行目前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资金发放工作流程。

(三)计发时间。租赁补贴发放起始时间,从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下月开始计发。

九、资金保障

(一)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列入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填报当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二)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3.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4.按规定足额提取的土地出让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 5.收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十、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或租房居住位置变化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变化情况,相关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须继续保障或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家庭,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证》。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遇有实物住房分配时,可申请转为实物保障,并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家庭顺序安排配租。由租赁补贴转为实物保障的家庭,自交房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三)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据《秦皇岛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对其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实施租赁补贴工作,是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丰富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租赁补贴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住房保障部门是实施租赁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租赁补贴政策,编制租赁补贴实施计划,指导全市租赁补贴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做好城市区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发放、变更、退出、监督等有关工作。民政部门应按照《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编制租

赁补贴实施计划,按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租赁补贴标准测算等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动、退出、监督等具体工作。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范程序,有序推进租赁补贴工作。对租赁补贴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其他

(一)抚宁区、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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