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局长及主任共同贪污300余万元被判刑

12月20日上午,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土默特右旗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永亮,土默特右旗水务局原防汛办主任王宇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永亮于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副书记、镇长;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党委书记;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任土默特右旗水务局局长;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任土默特右旗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被告人王宇于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土默特右旗水务局防汛办主任。

二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套取国家防汛抢险专项资金共计2647333.4元,共同向他人索取财物600000元。被告人张永亮在任职期间,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4000元。被告人王宇在任职期间,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864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永亮、王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多次套取国家防汛抢险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二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永亮、王宇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永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永亮、王宇共同贪污国家防汛抢险专项资金,数额达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被告人张永亮、王宇共同向他人索取贿赂,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永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主动通过家人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一般立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永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王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