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或将调整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哈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意见须于2019年12月28日前反馈到市住建局邮箱:hrbzsb@126.com。

 拟推新标准

《通知》称,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三)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给予10万元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不低于20%的比例递减。

(四)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