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存汽油50升,一船主被拘3天

扬子晚报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甘兆丰记者万凌云)记者今天从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获悉,因为在机动船舶上私自储存汽油,24日一船主付出了被行政拘留3天的代价。

扬子晚报网12月25日讯(通讯员 甘兆丰 记者 万凌云) 记者今天从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获悉,因为在机动船舶上私自储存汽油,24日一船主付出了被行政拘留3天的代价。

长航警方介绍,12月24日,该局扬州派出所民警在长江117黑浮水域,对一艘货船开展元旦节前安全检查时,船内储藏室存放的4个汽油桶引起了民警注意。经过检查和询问船主臧某,发现桶内装的都是汽油,大概有50升。

臧某承认,这些汽油是其私自购买。准备用来给船上自备的小艇加油用的。民警现场对臧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将汽油全部加入小艇内,以消除安全隐患。

随后,口头传唤臧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记者了解到,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汽油是典型的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批准报备,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和储存汽油。臧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造成了严重安全隐患,一旦引发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经过调查,长航公安局镇江分局依法对臧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