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这种操作?古井贡酒利用"年份原浆"完成知产攻防战

在大多数的认知中,人们都对勾兑过的酒有不好的印象,认为勾兑酒就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而对于被称为原浆的酒却不乏善意。可事实上,"勾兑"这一词本是酒类生产中专用技术术语,而被人们所推崇的原浆酒,其实是不存在的产物,其来源只是酒企的一种新的营销概念。利用营销概念来完成对于品牌的建立,这家企业的经历你值得一看。

10年磨砺 年份原浆酒终立足市场一方

年份原浆创始者其实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井贡酒公司)。 2012年09月28日的 《 中国青年报 》中,一篇题为"古井贡:酿的不只是酒 还有文化"的文章,向世人介绍了这款酒的由来,

1992年,古井集团首创年份酒。

1998年,古井集团首创原浆酒。

2007年,古井集团首创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被全国白酒专家称赞为"中国白酒原浆级年份酒典范"。

2010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26年上市。同年,古井贡被授予"中华白酒十大全球代表性品牌"。

2012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独家冠名了CCTV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摘取中国企业品牌建设最高荣誉,荣膺品牌中国华谱奖、酒行业金谱奖,品牌价值高达208.99亿元……

在古井贡酒公司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品牌价值高达208.99亿元后的第三年,其申请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年份原浆"商标获准注册。

年份原浆商标面对商标侵权主动出击

随着在年份原浆酒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古井贡酒一方面要应付来自商标侵权的纠纷;一方面又要对他人申请注册的带有"原浆"字样的商标发起无效宣告,以防被蹭了热度;同时,又要提防同行的对自己的商标发起无效。可以说,这一条保护自身品牌的路,没有哪一家公司可以走得很顺畅,但古井贡酒公司却亮出了自己的操作。

通过以在企查查上对古井贡酒公司的法律诉讼信息进行检索,发现古井贡酒共有2107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纠纷。

在如此庞大数量的纠纷中,古井贡酒公司赢下的诉讼不在少数。 与此同时,古井贡酒公司作为申请人检索发现,古井贡酒公司对其他带有"原浆"相关的字样的多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其中包括"庆功原浆""井中原浆""舟上原浆""唐世原浆"等。

古井贡酒公司针对上述带有"原浆"字样商标以自己公司旗下的多个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上面的这些近似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包括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第7079282号"古井贡原浆"商标等5个商标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的结果大多以,争议商标"舟上原桨"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若同时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年份原浆"面对无效宣告坚决防守

前两点,古井贡酒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主动出击。而第三点才是决定"年份原浆"得以生存的一战。 因为古井贡酒公司的对手,均是在相同行业中的翘楚,其中就包括了"五粮液""剑南春"等国民酒企。这个案例中,"五粮液""剑南春"等企业直接对"年份原浆"商标提出了无效申请。

"五粮液"及"剑南春"认为,"年份原浆"是酒类行业通用的描述性词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窖藏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同时,"年份原浆"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关于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这里我们进行一下科普: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 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 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 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 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 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6、 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7、 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但是商评委及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五粮液"及"剑南春"的主张,古井贡酒公司的"年份原浆"在面对同行的无效宣告案中,存活了下来。

原来,白酒界第一次出现"原浆"这一词语,始于古井贡酒公司1998年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诉争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裁定予以维持,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五粮液的起诉。

古井贡酒公司方面认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将"原浆"一词界定为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现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年份原浆"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在本案中,通过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大量维权证据、所获荣誉等,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看到这里,相信大部分人都能够理解为什么?古井贡酒公司名下的"年份原浆"能够面对众多同行的无效,还能生存下去的原因了。其实这样的营销案列在市场上非常常见,例如:要补脑,多喝六个核桃。产品本身并没有包含6个核桃的实物,仅仅是将核桃的形象与人类大脑的形象结合起来,就能够在消费者心中留下及其深刻的印象。把吃核桃能补脑这个概念在人们心中不断的加深。起到了非常好的品牌建设效果。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维护好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同时也应该在知识产权方面多花一些心思,做好布局,并且要对侵权行为及时的作出反应。像古井贡酒公司这样巧妙的利用营销概念来完成对于品牌的检索,同时还完成了对于自身品牌的保护,正可谓是一举两得。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更应该像这样的企业学习,为自己的企业发展,品牌建设,铺好每一步路。

——亚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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