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布《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中国山东网12月26日讯(见习记者 于文哲)2019年12月26日上午,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向大家介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放办法》)有关情况,解读《燃放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12月17日,滨州市政府印发了《燃放办法》,对于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安林同志对《燃放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他介绍了《燃放办法》的出台的必要性、起草依据、主要内容和起草审查过程。根据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市公安局从2019年4月,组织专门力量着手《燃放办法》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由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4次,内部专题研究讨论会议5次,专家论证会1次。2019年12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燃放办法(草案)》。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提请市长审签。2019年12月17日,市长宇向东同志签发公布。

会议重点解读了《燃放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适用范围。《燃放办法》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了禁止、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即滨州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建成区以外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二是规定了职责任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三是规定了燃放的时间节点。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尊重民俗习惯,规定了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余时段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四是规定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处罚。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等经营者,未劝阻、告知消费者应当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在提问环节,滨州市司法局、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解答了记者关注的《燃放办法》的区域和时间、正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以及设定的处罚条款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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