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抚钢:财务造假被查实 相关责任人遭市场禁入

作者:红兵

12月26日晚间,ST抚钢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至此,ST抚钢在2018年因涉嫌违法违规,进而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终于有了官方结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标志着证监会对此案调查、审理的完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邮箱,参加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ST抚钢存在六大违法事实:一、ST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二、ST抚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三、ST抚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四、ST抚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五、ST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六、ST抚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ST抚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ST抚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ST抚钢是东北特钢集团旗下重要的生产基地之一,是中国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使用特殊钢材料的生产研发基地,公司股票于2000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三季度业绩报告显示,年初至报告期末,ST抚钢实现营业收入43.78亿元,同比增长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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