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填写贷款用途是必须的,一般来讲,贷款都是专款专用,不同的贷款类型可能对应不同的贷款用途,比如,购车贷款只能用于贷款买车,创业贷款一般用于创业所需用途,而不能拿去炒股或是赌博。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既然都贷下款了,想用来干什么都可以,但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16年10月,郑某用2000余亩林权抵押,向广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作开发果业,郑某收到贷款后,全部转入炒期货,结果亏损。后来因没钱还款,郑某又与广源公司商议,用抵押的林权到农行贷款,然后偿还光源公司的贷款。但故伎重演的郑某再次将新的贷款拿去炒期货,全部亏空了。

有人觉得,郑某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骗取贷款罪,但也有人觉得没有构成。那么到底有没有构成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所谓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某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呢?

一方面,郑某不管是向光源公司还是农业银行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都提供了真实、合法的抵押,并不构成欺骗。

但是,另一方面他在具体贷款的过程中,改变了贷款用途,将用来开发果业的贷款全部用于炒期货,并且后来又用欺骗的方式,让光源公司解除了林权抵押,最终也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还用贷款的钱拿去炒期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光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郑某可以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实际上,对于改变贷款用途夸大投资项目甚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提供了合法有效抵押的,通常不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并不是说这些行为不是欺骗手段,而是因为必须有造成贷款机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行为。

如果有抵押,贷款机构可以用抵押物来降低贷款风险,一定程度上不会有重大损失出现。但一旦贷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担保,或是在担保后骗取贷款机构撤销担保的,就会使贷款风险大幅上升。案例中的郑某以贷款还钱给光源公司为由,骗取对方撤销抵押权,使得该笔债权失去了抵押担保,客观上已经给广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所以,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因情况而讨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轻则贷款被收回,被罚息,重则有触犯法律有可能被判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切不可为了钱不择手段,认为用骗贷的方式把银行的钱弄出来,没什么大的问题,事实是: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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