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促进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级高新区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两类。综合型高新区主要指设立在市(区)、发展基础较好、产业规模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经过培育有望升级国家高新区的园区;特色型高新区主要指设立在县(市、区)且有一定发展基础、特色产业突出、对县域经济支撑引领作用明显的园区。

《办法》明确,省级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合理布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立培育制度,对有意愿创建省级高新区、满足定性条件但尚未达到定量条件的园区,省科技厅将其列为省级高新区培育对象,给予1—2年的培育期,指导创建省级高新区。省级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作为省级高新区建设培育的重要后备力量,优先培育。

认定省级高新区应符合的主要条件:“高”和“新”定位准确,产业布局合理,优势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申报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特殊情况不超过15平方公里;布局相对集中,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评“三线一单”;所在市、县、区政府出台支持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设立高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园区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有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

综合型高新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50亿元;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区内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5家。经济外向度(园区进出口总额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5%。

特色型高新区。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30亿元,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特色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不低于60%;区内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5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3家。(三秦都市报记者 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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