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代孕”,民法典草案议题很生猛

作者:沈奕斐 来源公号:奕斐有话说

12月23日至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在北京举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审议后,民法典草案将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请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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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显示,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共收到198891位社会公众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

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修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这些议题也在近期引起了网络讨论,“离婚冷静期”、“同婚合法化”、“代孕”、“被结婚”、“近亲属范围”、“婚姻唯一居所”等关键词被广泛提及,性别话题备受关注。从性别角度如何分类公共政策,什么样的政策合理维护了两性权益?一起了解一下——

从性别视角分类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

广义指的是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包括法律在内。在这里,我们所指的是广义的公共政策。

从政策分类来看,可以分为元政策、一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大类。

元政策是指导性、原则性的政策,一般由国家及省部级层面制定;一般政策指有一定操作性的政策;一般由地厅县级制定;具体政策是指操作性很强的措施性政策;一般由基层单位指定。

从性别角度来看;性别平等的政策呈现出上头大、下头小的倒三角形;歧视性政策形成正三角形。

也就是说;在元政策层面性别平等理念的贯彻要好于在具体政策层面,而性别歧视相应地更容易在具体政策中出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元政策中就不要考虑性别因素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具体政策中容易受社会文化的影响出现性别偏差,在元政策中就应该有意识地从社会性别意识角度出发,保护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被歧视的弱势一方。

李慧英(中央党校教授)把公共政策从性别视角分为五类,即性别歧视政策、性别平等政策、积极差别政策、性别中性政策和性别敏感政策。 从理想的角度而言,如果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均是性别敏感政策,那么这个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就更可能达到性别平等。

性别歧视政策

性别歧视政策往往以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分工为依据,强化和巩固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差别和不同角色,在政策中予以差别对待,也称为“差别对待政策”。

这类政策的结果扩大和强化了男强女弱的性别刻板影响,加剧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剥夺了女性和男性本应同样享有的权利和机会。

性别歧视政策在元政策中比较少见,但是在具体政策和措施中却大量存在。

性别歧视政策有两种不同的歧视方式,一种是公开的歧视,比如,过去长春技工学校录取分数线规定,男240分,女275分,这一分数线明显女性高于男性,使得女性的录取难度增加。

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男公务员60岁退休,女公务员55岁退休。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不仅影响女性工作的时间和退休的待遇,还影响到女性的晋升。

很多女性公务员在45岁的时候就已经不在晋升考虑人选之列,而45岁往往是一个人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女性被过早地剥夺了发展的机会。

还有一些具体部门的政策也带有公开的歧视,比如,国家机关某中心1998年的分房政策明确规定:本单位的男性干部可以参加分房,女干部不在分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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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性别歧视政策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村规民约中。

哈尔市等农村规定:妇女是半个劳动力,可分得相当于男子份额一半的责任田。许多村规民约经村民三分之二通过:本村姑娘一旦与外地人结婚,一律不分给责任田。

浙江某县的《村规民约》规定:嫁与非农户者,从办理结婚手续之日起,就由村上收回其承包地,也不能参加本社的经济分配。如愿意交纳2万余元的农业发展基金,才可以享受与村民的同等待遇。

村规民约虽然并不一定具备合法性,但是在实践中其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大部分的村民只能照其执行和自觉遵守。正是因为村规民约有大量的歧视问题,因此,很多学者和实践者致力于改变村规民约,促进性别平等,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这样的政策公开把女性视为“第二性”,没有给予女性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待遇。在其他国家还有强制规定女性不能外出工作、不能享受教育等政策,这类政策的公开歧视度更高。

另一种歧视政策是隐性的歧视政策,也就是说表面平等,实则歧视的政策,比如,一些重点中学规定: 同一性别录取人数不得超过60%。

表面上看来这个规定制约男女两性,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是在女性的成绩大幅度上扬,分数比男性高的情况下制定的。

在男性唱主角的世界中并没有这一规定,而一旦女性占优势的时候马上就出现制约,这说明歧视女性,排斥女性的心态和文化依然存在。对于隐性歧视政策的预防和改变需要更加敏锐的观察力。

性别平等政策

性别平等政策是基于男女都拥有人的基本权利,使每个人都得到相同对待的政策,我们称为“平等对待政策”。

这一政策模式起源于社18世纪欧洲哲学对于市民权力的讨论,其目标是使每个人的权力得到相同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采纳男女平等的立法及政策模式,不仅把男女平等直接写入法律,还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第23条规定,妇女就业与男子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男女平等,任何单位不得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要求给予男女两性同样的待遇。

但是,必须意识到性别平等有可能走入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将权利平等理解为结果平均。中国缺乏权利意识的启蒙,却有平均主义的思想传统。人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却极易从自己熟悉的平均主义的思维方式中来解读平等,于是权利平等往往被扭曲为性别平均。

男女都一样意味着男女必须做同样的事情,出同样的力,获得同样的结果而这常常成为忽略或者漠视女性特殊情况和要求的借口。比如,忽视女性“五期”的特殊性。

第二个误区,忽略或抹杀性别之间存在的差异,根据男性的角色来对待女性,根据男性来要求女性。要求女性具备男性气质,向男性靠拢才能获得发展的机会,否定和贬低女性所具有的性别气质和特征。

性别平等政策虽然考虑到了性别间平等的理念,但是如何理解平等、落实真正的平等却依然是一个需要继续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积极差别政策

积极差别政策是指正视男女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社会及生理差别,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妇女不利的处境,从而采取积极的纠正措施和积极的行动方案,称为“积极差别的政策”。

这一政策模式看到了平等对待政策的局限性,其一,女性由于怀孕和生育,在一段时间内要离开劳动力市场,与男性就业不可能在过程中完全平等。

其二,深层的机会不平等使得政策的平等不能带来机会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其三,由于外部社会环境的不同,相对于女性而言,发展更加艰难,即使给予同等的机会,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平等的结果。

积极差别政策正是看到了女性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保护和支持,才有可能获得和男性同样的发展机会和结果。

积极差别政策可分三类,第一类是过度保护性政策,它将女性视为能力差和易受伤害的对象,政府及决策部门与女性的关系是强者保护弱者的关系,对女性的行为进行保护性限制。

比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四川省某地公安局发现老年妇女骑三轮车易引发事故,因此作出一项规定,60岁以上的妇女不得骑三轮车上街。

结果引起老年妇女的强烈不满,因为三轮车是她们主要的交通工具,最后公安局撤销了这一规定。

这种规定的出台隐含着女性是脆弱的、女性无法自己保护自己、女性没有自主选择权等观念,虽然本意是保护妇女,但实际上无视妇女自身需求和能力,过度的保护妇女,反而引起妇女的不满。

第二类是保护不当的政策,即针对性别之间的某种差异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然而未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反而使女性处于更为不利的境遇。

1989年日本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

这些政策虽然出发点是保护妇女,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存在这样的限制性条件,以利益至上的企业往往拒绝雇用女性,使得女性的就业更为困难。

第三类是恰当保护的政策,即正视性别之间的差异和深层的机会第不平等,采取有利于弱势群体增进机会和选择权利的措施和政策,从而有效地促进性别平等和发展。

比如,英国工党1997年规定:每个议员在选举影子内阁时,必须投至少三位妇女的票,否则他们的选票无效。

中国政府也规定了女性参政的比例,在政协、人大、政府等机构中都规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性。这样的政策保障了女性的参政比例。

性别中性政策

性别中性政策是指政策的制定者尚未自觉地意识到整体格局中各个利益群体的“差异”,乃至男女两性的“差异”,将男女两性假定为“无差别”的群体,政策可以无差别地对待,既不需要采取任何纠正性别偏见的措施,也不需要有意无意地强化性别差异,至于政策对于男女两性产生什么影响,也不加以考虑。 我们将这种忽视性别的政策视为性别中性的政策。

这种性别中性的政策往往出现在非妇女相关的宏观政策中,比如,劳动就业政策、农业土地政策、城市进程战略以及国家总体发展规划中。

1995年农业部制定的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8年农业部又提出延长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期到30年。这样的政策认为性别在中间是无关紧要的,或者性别在其中的获益和代价是相同的,并没有意识到性别可能的差异。由于从夫居是农村主要的居住模式,导致外村嫁进来的女性不可能分配到土地,从而处于资源劣势地位。

性别中性政策有可能把原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排除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之外,加剧女性和社会之间的分离。东欧国家的一些性别中性政策的实践就已经出现了女性在发展的过程中“贫困化”边缘化的趋势。

因此,认识到性别中性政策带来的非中性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备了社会性别意识,才可能使政策对两性都产生积极的作用。

性别敏感政策

性别敏感政策也称为“社会性别意识政策”,这类政策认识到男女性别的社会差异,并将这些差异与社会性别结构联系到一起,不是通过对妇女的帮助适应社会现状,而是试图通过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结构来改变社会秩序的政策。

也就是说,性别敏感政策认识到社会规范导致男女的不同角色和期望,积极推动在家庭、工作、社区及整个社会中消除歧视的根源,推进两性的均衡发展。

这类政策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从根本上挑战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和性别分工,改变社会普遍认可的但却不利于两性平衡发展的规则;

第二,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审视和衡量政策的公平性;

第三,这类政策强调在制定的过程中就要两性共同参与,尤其要增加女性参与的比例。

瑞典法律规定:父母都可享受产假,时间为12个月,其中父亲必须休假1个月。孩子三岁以内需要照顾,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休假。

英国法律规定:生育小孩,父母均可享有6个月的假期。加拿大国家统计局1996年人口普查时注明:工作时间的计算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及伺候病人。

这些具体的例子说明,在这类政策中,社会性别的意识已经渗透到了政策的内涵中,这类政策并不一定符合传统角色分工或者角色期望,比如,女性应该是育儿者,工作只包括有报酬的劳动等,但是,无疑这类政策更加“以人为本”,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性别敏感政策是我们所提倡的政策模式,一方面这要求社会性别意识的普及和深入,另一方面,它对政策制定的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策制定者在推出一项政策之前需要考量更多的变量,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证,接受更为多元化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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