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落实新修《证券法》 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

原标题:吴晓灵:落实新修《证券法》?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12月28日在《清华金融评论》发表署名文章表示,要落实新修《证券法》,完善财富管理法律框架。

文章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通过了《证券法》的修改。新修《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体现《证券法》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吴晓灵认为,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应在《证券法》的授权下尽快完善财富管理市场法律框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财富管理包括对客户物质财富(实物资产、货币资产、金融资产)与非实物财富(知识产权、商誉)配置的规划和运作。财富配置的规划即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规划的实施是资产管理。对实物资产的受托管理是经典的信托公司业务,对货币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受托管理是资金信托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主要规范的是资金管理业务。

文章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规范财富管理的法律有三类:一是新修的《证券法》,其将资产管理产品归入了证券,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交易的规则授权国务院制定;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了“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三是《信托法》,规范了信托关系,对“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应在三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财富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为财产信托奠定法律基础,明确财产登记的独立性。鉴于《信托法》涉及面较大,修改时间长,可先制定《信托公司条例》(已有立法计划)在条例中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效力,对抗善意第三方,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提供法律依据,为开展传统信托业务创造制度环境。

第二,在资产管理产品是证券的基础上完善《资管新规》。明确一些未明确的问题。一是明确募集资金时,投资人在两人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基金,并按《证券法》标准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二是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无论其投资人是哪类金融机构均不改变其资产管理机构的本质,都应执行统一的管理机构规定,发行公募产品按公募基金管理办法获得牌照,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三是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后明确《资管新规》适用于各类公募、私募基金;四是促进目前银、证、保、信、基分别建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备案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统一登记、备案,破除私募产品市场的分割,促进私募资管产品的交易流通;五是明确《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的配套规定是过渡规定,在公募、私募产品均能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后,监管机构可在吸取不同管理规则优点的基础上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六是明确对金融机构在从事财富规划和资产管理时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人员素质的要求;七是按收费方式规范财富规划和产品销售的行为及法律义务,收入来自买方的行为是财富规划,收入来自卖方的行为是销售行为、经纪行为。另外还可根据《资管新规》执行两年来的情况对一些规定加以完善。

第三,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仅限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限制,将公司股权投资纳入其中,使《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这样能以最小立法成本打开股权融资的渠道,为从根本上降低中国经济的杠杆率创造制度条件。

吴晓灵强调,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金融业应完善法律法规,尽快补上制度短板,以提高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在金融科技迅速发展和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理顺法律关系,完善法制环境更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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