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教育惩戒权 维护教学秩序

今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对中小学教师可行使的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不可进行的惩戒措施,拟定了详细要求。

当前教育中,面对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老师们普遍存在着“不能管、不敢管、不善管”的教育现象,生怕家长找上门,更怕孩子想不开。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是给教师们吃一粒“定心丸”,另一方面也是在告诉学生和家长,教师有权力实施惩戒来维护教学秩序。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教师有批评、罚站、面壁、适量增加运动等惩戒方式,对于教育而言,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应有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都明确规定教师有权批评教育学生,所谓“传道授业解惑”,教师在校不仅是传授知识,更是需要厚植学生的是非观念,塑造学生健康人格。适当的批评惩戒可以及时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帮助学生更好成长,只在温室中成长的花朵难以经受外界的风吹雨打。

本此意见征求稿中还有一项规定较为特殊,在学生违纪严重、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应该让家长意识到,教育责任不仅是学校的,不仅要关注孩子学习成绩,更要切身关注孩子思想教育。

同时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学生扰乱课堂或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学生欺凌同学、辱骂老师可要求学生限期转学。意见稿中不仅规定了教师可行使的惩戒权利,也规定了教师不可采取的行为,如击打、刺扎、超正常限度反复抄写等。教师实施正当惩戒时,不可被处分。

总的来看,本次意见稿中各项规定,都是站在维护教学秩序,平衡考虑各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当然具体操作过程汇总,可能会有一些争议,比如具体的惩戒边界到底该怎么把握,在家长陪读等规定上如何综合家庭情况进行配合,教师群体、家长群体对于细则的看法意见如何等。

教育惩戒形成具体规则,从“共识”走向“务实”,从长远看是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好事,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有一些问题,要想适时良好地激活教育惩戒权,还应对其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既要保证教师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惩戒权来保证教学秩序,也要避免教育惩戒沦为变相体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郑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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