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对用人单位意味着什么?

关键词:劳动合同 确认无效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与民事合同相同,劳动合同也有效力上有效与无效的区分,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可以令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条文内容那么多,劳动合同无效对于用人单位,对于HR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1: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什么叫劳动合同自始无效?说简单点,就相当于这份劳动合同从来就没有产生过法律效力。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开始,这份劳动合同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劳动合同的整体签订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形的,那么劳动合同整体无效。例如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使得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录用该员工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如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存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的,具备该两种情形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发生任何事故伤害的,与公司无关”的内容,就会因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而被认定为条款无效。

意味着2:劳动合同中的责任条款也归于无效。当劳动合同整体无效或全部无效时,劳动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均丧失法律效力。与无效民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救济程序和管辖标准均由法定,排除了约定管辖。故劳动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全部内容丧失对劳资双方的约束力。不仅是劳方,资方的责任条款也一并丧失法律效力。

意味着3: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因员工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之所以表述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合同已属无效状态,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无需解除的,其自始就是无效的。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员工付出劳动后,与用人单位仍然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从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报酬这一点就可以理解。因此,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

意味着4:劳动合同无效须经司法确认。《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文规定得非常清楚,合同的无效必须经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在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依据员工存在法定情形而宣告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员工对此决定的合法性有异议,选择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的,仲裁和法院在审理本次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经审理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胜诉。确认劳动合同有效的,用人单位败诉。

意味着5:补充协议的效力也受到影响。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就需要根据其内容来确定。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对于劳动合同中已有条款之补充的,或者补充协议的内容也会因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得另一方完全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应整体无效。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独立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又或者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受上述违法行为影响的,补充协议的内容仍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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