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口岸增设药品进口口岸获国务院批准

新京报讯(记者 王卡拉)12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12月30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郑州航空港口岸进口。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除了这些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皆可由郑州航空港口岸进口。

此次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同时,还增加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增加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12月30日起,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郑州药品进口口岸获国务院批准,结束了河南省“有进口药品、无药品进口”的历史。在12月30日举行的河南省政府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对媒体介绍,河南省药监局成立以来,扎实推进郑州药品进口口岸申建工作,目前,郑州药品进口口岸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实验室已被国家药监局认定为首批重点实验室,河南省药监局还组织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启动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河南是人口大省、医药药品生产和消费大省。河南省药品抽检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规模以上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全国前5位,全省医药产业呈现高质量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河南连续两年在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中被评为A级。

编辑 王鹿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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