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和平镇原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宋某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5年

12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远利用其担任榆中县和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的身份,收受他人贿赂4.2万元。自2009年起与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范某斌、范某往来密切,形成“关系网”,帮助范某斌获取政治荣誉,利用其与范某斌的关系为其子宋某某牟利,在征地拆迁中为范某斌、范某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建设进行非法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79.7791万元,为范某斌、范某犯罪组织提供了资金帮助,助长该犯罪组织做大成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远自2009年起与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范某斌、范某资金往来较多,形成“关系网”,帮助范某斌获取政治荣誉;在征地拆迁中为范某斌、范某的违法建设进行非法补偿,为该犯罪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助长了该犯罪组织做大成势。被告人宋某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超越职权,对违法建设进行非法补偿,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远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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