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监察机关取证合法性?聚焦刑诉规则修订六大看点

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对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适用带来重大影响。

今天,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正式发布,修订的《规则》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提供了操作指引。

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非法取证 检察院应提纠正意见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取证行为,童建明强调,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规则》规定,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侦查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应要求撤案或终止侦查

司法实践中存在“挂案”现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

《规则》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除了监督侦查活动,检察机关也自我加压,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制度进行完善。

对此,《规则》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解释,退查提纲制作的精细化、实质化,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使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能顺利诉出去,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分子。

超期羁押

侦查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可不批准延长羁押

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痼疾。此次《规则》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防止拖延办案、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万春称。

此外,《规则》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

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

《规则》表示,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完善与成年人分案办理、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和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

此前,浙江省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引起广泛讨论。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出详细规定。

《规则》提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规则》还要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

不过,《规则》也说明了解封情况:若存在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院提量刑建议要考虑三个“有没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刑诉法修改通过之日起就已实施。

此次修订后的《规则》在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一节。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被害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有权提出意见,而且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是否谅解,还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

此外,《规则》提出严格履行审查职责,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有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这三个“有没有”是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童建明表示,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

监察机关监督

检察院可审查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

《监察法》颁布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衔接是社会关注热点?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

《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此外,《规则》细化了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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