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和我国共同之处,购买商标网站可以起大作用?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购买商标网站的温馨提醒:注册购买商标,选择商标显著性强的优先。说到这一要素,必须提到的是,美国的商标法传统上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商标法有很大的不同。想象一下,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申请人申请相同的商标标识,谁可以被允许注册?

在这方面,商标法的美国传统原则通过了在先使用,受到了采纳和使用商标的优先级,可以接管其他主体优先申请注册。相比之下,大多数其他国家在世界上(如欧洲和中国)采用先申请的原则。正如其名,这意味着没有各方谁先开始用的问题,第一次注册申请的一个将被优先考虑。商标注册及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申请人在商业活动(如销售、宣传)中,必须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标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与其他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典型的使用方式包括:在商品上粘贴或贴上商标;在宣传册或广告中使用商标;或在提供服务的地方展示商标等。通过商标购买网站买的商标,也是通过这个方式使用的。

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法》。该法于1989年生效,允许商标申请不是基于“实际使用”,而是基于“意图使用”。这意味着,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即使尚未使用该商标,也可以简单地作出声明,表明其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为此,商标注册其实不需要优先使用这个商标。

这种注册并不免除的“实际使用”义务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在审查期间提交的商标局的审查“实际使用”的证据,有可能获得最终注册。“使用意向”申请将确定“优先权”的日期从传统的实际使用日期提前到了申请日期,这对很多申请人来说更为有利。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你要以这种方式申请注册,你应该尽快提交注册申请。如果注册失败,从商标购买网站买一个商标,也是可以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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