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适者生存

在多年前,当注册制被首次提及时,一部分金融从业者认为,注册制不会降低上市企业门槛,反而是配套注册制出台的严刑峻法会遏制一些玩家寄希望于在资本市场上套利。多年后,新证券法的施行似乎开始为当时这些给出这些大胆地,不受主流投资者认可的猜想予以佐证。在这场新的资本游戏中,所有玩家——不论是上市公司实控人和大股东,亦或是保荐券商,审计单位,都无法在IPO后的每个夜晚高枕无忧,整个证券市场也将从牌照,资源,后台,背景的比拼,转向合规与实力的切磋,转向适者生存的人间正道。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始于2015年的证券法修订历时四年多、历经四轮审议,最终在四审后获得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提高违法成本、注重投资者保护等等举措颇受资本市场好评。

此次新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其中既包括发行主体和上市公司,也包括相关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相关义务人,还包括参与其中的从业人员等。与此同时,新证券法的出台也将“肃清”因违法成本低而“践踏”以谋私利的相关中介机构。

在证券法下,证券市场将会迎来一个新的“适者生存”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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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的自由与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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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证券法,最明确,最首要的描述,便是全面推行注册制。

而注册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二是信息披露与违法必究。

比如,新证券法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这便是一视同仁。

之前无论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财务指标是无法绕开的门槛,而且还有一定盈利标准。此次发行条件由“盈利”变更为“经营”,说明了证券法对公司财务指标要求的松绑,这是实行注册者的第一步。

第二步,实行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所以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新法配套措施惩罚机制也出台了。对于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元;相关责任人也要处于1000万以下罚款;控股股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同样,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新证券法中提出了“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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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动了谁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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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国第一部证券出台。按照彼时制定的违法处罚标准,处罚实行定额罚款的一般处罚在30-60万元。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一些违法者对于违法成本的“轻视”,肆无忌惮的“践踏”法规,谋求私利,一度导致资本市场乱象丛生。

2013年,大智慧为避免因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而被“披星戴月”的命运,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虚增利润1.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事情败露后,2016年大智慧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长虹被处以30万罚款,且5年被禁入市。

2011年,欣泰电气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上市前虚减应收账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亿元。在上市之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内,欣泰电气不改其过,继续进行财务造假,并进行虚假披露,被证监会抓了个现行。

欣泰电气事件历时8年,直到2019年5月,相关处罚才宣布,公司因犯欺诈发行罪,被罚832万元,原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总会计师刘明胜分别被判三年、两年有期徒刑并被处相应罚金。

在相关的违规事件中,中介机构也扮演着“助攻”角色,但相比于上市公司和实控人所受处罚而言,似乎金融中介机构受的处罚“更少”。

2018年,中介机构违法类案件处罚13起。其中,国信证券、中原证券、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作为资产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导致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被严肃查处;万隆评估、中企华评估、中和评估、银信评估作为相关业务评估机构,在评估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评估结果被高估或低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被证监会依法惩处。

2018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因金亚科技被证监会处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2018年8月3日证监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2013年至2015年对佳电股份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下达“没一罚三”的处罚决定,合计罚没600万元。证监会还对相关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张晓义,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2014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德惠以及201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谭荣,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对二人各处8万元罚款。

违法成本过低,对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纵容”,导致违法者肆意“践踏”法规。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新证券法现在为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罚标准大幅提升,罚款金额也大幅增加,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实行定额法的由原来规定的30-60万,提高到200-2000万,这样可以对一些违法者实施比较强的震慑。

而曾经靠着法规漏洞的那些既得利益者将不得不“收敛”,部分以此为生的中介机构将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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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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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的推出旨在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而最终的目的,则是为券业百年大计“注册制”开路。

新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

具体来看,发行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

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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