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执后男租客杀死两名女租客并放火 被苏州法院判死刑

在租住的房屋被拆除后,男子姜某与同样租住在房间内的另外一名女租客发生争执,后姜某冲进女租客房内,将两名女租客杀死,在放火焚烧了房间后逃走。12月3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姜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决定对其执行死刑。法院认为,姜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当处死刑,虽有坦白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今年28岁的姜某是江苏人,初中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州市姑苏区某房屋为群租房,姜某租住在一房间内,被害人朱某(女,殁年26岁)、张某(女,殁年26岁)租住在另一房间。2018年11月6日上午,物业人员协助对该房屋进行整治,拆除了姜某租住的房间的墙体等。

整治完毕后,姜某在房间内踢踹墙体碎片,发泄不满情绪。朱某以姜某打扰了她休息为由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随即进入房间与朱某发生了打斗,打斗中姜某右胸部受伤。在房间休息的被害人张某此时被惊醒,开始呼救。后姜某将朱某、张某杀死,放火焚烧了房间并逃离现场。后民警将准备乘车逃跑的姜某抓获,归案后,姜某供述了杀人和放火的事实。

经鉴定,朱某系口鼻部、颈部遭受他人钝性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某系遭受他人暴力作用致溺水死亡。

庭审中,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持剪刀捅刺姜某,对案件引发有明显过错,姜某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姜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姜某及其亲属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对姜某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持剪刀捅刺姜某,对案件引发有明显过错,姜某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从作案过程看,姜某在实施杀人过程中先对被害人威胁,进而对被害人按压、勒颈、捆绑、溺水,最终焚尸灭迹,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步骤和次序,其致被害人死亡的犯意坚决、手段残忍,不符合激情犯罪的特征。从矛盾引发过程看,姜某和朱某、张某虽群租在一起但相互间并不认识,也无长期积累的民间矛盾。姜某在其居住的房间被拆除后在房内发泄情绪,客观上干扰了其他住户的休息。朱某以姜某干扰其休息为由与姜某发生争执,对矛盾的引发并无责任。

从杀害朱某过程看,姜某与朱某争执过程中进入朱某房间并与朱某发生打斗,双方均有侵害行为,对矛盾激化均有责任。姜某在控制住朱某后仍采用多种手段将朱某杀害,在此过程中朱某无过错。从杀害张某过程看,姜某发现张某在房间后,因担心张某呼叫会导致其罪行败露而将张某杀害,张某在本案中无过错。

法院认为,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姜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姜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姜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当处死刑,虽有坦白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一审以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对其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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