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合之众》犯罪群体与刑事陪审团群体

说起来这篇文章,都是泪啊。本来写的上篇文章不满意,于是全文修改了一遍,如本篇的题目,内容也写了一千三百多字。但是由于昨天定时今天十二点发表,然而修改的时候,一直修改到十二点七分才修改完成。原来的文章却因为没有保存好而丢失,却再也找不到了,只能无奈的重新写一遍,想一想,就全是泪啊!

公正

因为已经写过一遍了,所以我不一定有心思,重新写的那么详细了。

本文之所以把犯罪群体和刑事陪审团群体放在一起写,并不是因为两者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而是因为碰巧。最后还余下四个群体,于是这次写两个,下次写两个,然后总结一篇,结束这本书。这是我的简单计划。

群体犯罪往往和个体犯罪大不相同,其动机一般是某个强烈的暗示,而参与者在做出这些罪行的时候大多是抱着完成某种使命去做的。他们认为他们是被鼓励的、支持的,甚至是荣耀的,应该被授予勋章的。巴士底狱监狱长德·洛奈的被杀就是这种经典案例。当时监狱里有七个犯人,一个犯了淫荡罪的萨德侯爵,两个精神病患者,四个伪造犯,当时监狱长的主要任务是照顾精神病人并防止精神病人自杀。然而就这样的一个狱长也被无辜杀害。杀人犯认为自己立了大功,并且在杀人过程中,他还受到了群体的鼓励和支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很多男生的求爱行为,周围一圈鼓掌加油的,跪下求爱的也获得满满的力量加成。当然这个类比有些不伦不类,但是你要明白这种鼓励或者加成即可。

监狱

犯罪群体的一般特征在所有群体中都能看到:易受暗示性、轻信性、不稳定性、情感夸张性(无论爱恨)、某些高尚性。一定会有人怀疑犯罪群体的高尚性问题,此处稍微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如圣巴托洛缪大屠杀中,这场屠杀旷日持久,以至于演变成宗教战争。但是在宗教团体消灭异教徒中过程中会将收缴的财物进行交公处理。具体案子不再表述。

刑事陪审团属于实名的异质性群体,但是他们对罪犯的宽容程度并不一致,而律师也会根据这一点儿获得刑事陪审团的同情。刑事陪审团一般对容易发生到自身的罪犯持有较小的宽容,而对那些属于报复性或者怜悯性的犯罪行为给予较多的同情。而在陪审团群体中,他们也有很明显的群体领袖,有经验的律师会竭尽所能的说服刑事陪审团的名义领袖,进而达到对陪审团的影响和控制。律师的职责是为自己的代理人服务,这是律师的职业素养决定的。并且律师不得出卖自己的代理人。当然一个律师想要维持自己良心的唯一机会是可以决定是否接这个案子。

正义

另外说一句题外话,刑事陪审团的这点儿特性并不一定能够说好或者是坏。因为它看起来更人性化一点儿。但是在对于法律遵守上并不能对罪犯处以合适的刑罚,按照陪审团的爱好总有加重或减轻罪犯行为的内在动机。其次,还有一点儿,很多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报复性的,其实法律的真实目的是遏制犯罪,而惩处罪犯只是附带。当今世界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的一些公知也在呼吁废除死刑。而我的看法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废除死刑能够降低犯罪率,甚至废除死刑后,对罪犯的终极威慑也不复存在。如果真的废除死刑,我比较担忧的是这会不会促进仇杀,因为如果法律不能给予我们想要的正义,我们会不会自己去讨回?例如杀人偿命这一项,如果被杀者的家人不能接受这一点儿,他们会不会选择报复措施,毕竟已经废除了死刑,杀回去也只是坐牢而已!所以我简单朴素的认为国内的废除死刑论者大多是已犯死刑或者恐惧被抓的人的代言人。

判决

最后说一下,这本书应该还有两篇就写完了,一篇讲投票群体和议会群体,一篇总结所有的。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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