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原无为县一公安局原副局长受贿上百万徇私枉法,获刑6年

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安徽省原无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倪进宏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上百万元人民币及1万多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1月2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无为市法院研究室(无为已撤县设市)获悉,安徽省原无为县公安局副局长倪进宏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上百万元人民币及1万多美元,一审被判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获刑6年。

一审宣判现场。无为市法院研究室供图

2019年5月29日,安徽省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称,无为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倪进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倪进宏,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安徽省原无为县人,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大学学历。倪进宏从1982年7月开始,从事30多年的公安工作,且一直在无为县公安系统工作。

1月2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无为市法院获悉,2019年12月31日下午,无为市法院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倪进宏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无为市法院介绍,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倪进宏在担任福渡派出所所长、刑警大队大队长、二坝派出所所长、原无为县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24万余元、美元1.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他还利用工作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对刑侦案件涉案人员在变更强制措施及案件处理等方面给予关照。

对此,无为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倪进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在综合全案案情基础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校对 刘军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