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伊斯兰教

慈善事业,简单地说,就是为人类的福利所做的行为。每个宗教都有博爱的成分;然而,伊斯兰教通过某种强制形式,将此又推进了一步。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对穷人的援助。在伊斯兰教中,“慈善行为”的首要主题植根于如下两个基本原则:培育对他人的同情和展现彼此间的善意。

《可兰经》和伊斯兰教教规以明确的言词宣布,照顾社会中的弱者是富人的义务。穆斯林不仅被教导要善待他人,也要善待动物保护环境。

然而,对于西方许多人来说,慈善概念不是一个可能与伊斯兰教相关的特征。代替仁慈、同情、慈悲、慷慨和爱人之心,一般西方人倾向于以暴力、恐怖主义、偏执、独裁、欺压妇女等特征来描绘伊斯兰教。这种严重误解源自如下两个原因:对《可兰经》和先知传统的无知;对穆斯林不负责任的态度。事实上,伊斯兰教经文包含无数积德行善、造福他人的训诫。

《可兰经》和伊斯兰教规的重要主题之一,是同情弱者和对社会中弱势个体的社会公平。例如,《可兰经》教导穆斯林,“(他们)若不将所喜爱的施舍出去,就不能称义”(3:82)。这些教义鼓励穆斯林从小践行慈善捐赠,并灌输给如下的信仰,如此做他们将会在来世获得更大的回报。

因此,慈善是伊斯兰教的中心内容之一,它激励穆斯林为了所有人的更大利益,彼此结合,并与作为一种礼拜形态的社群凝聚在一起。《可兰经》说道,“但那出于爱,把财富分给近亲、孤儿、穷乏人、过路的人、祈求的人,并释放奴隶的人,才是正义的人”(2:177)。“所以你们要将所当得的分给那至近的亲属、和穷乏的人、并寄居的。这是对渴望安拉喜悦者最好的”(30:38)。与此相似,存在各种描述慈善意义的先知语录:“没有信心,就不能进乐园。你们若不彼此相爱,就不能称义。你们要怜恤地上的人、天上的人也要怜恤你们。如果一个人对所有的人都没有同情心,上帝就不会同情他”。

“在伊斯兰教中,两人之间的行义是施舍;帮助一个人及其行李骑上其牲口,是施舍;纯净的言语,必有报偿。温和地回答问题是施舍;向恳求者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施舍;消除对人不便的东西,比如石头和荆棘,是施舍。”

在伊斯兰教中,慈善有两类:义务性慈善和自愿性慈善。义务性慈善包含zakat 和fitrana;自愿性慈善包含对贫困者的sadaqa 和waqf。

义务性慈善

1、Zakat(天课)是财富或部分财富的分享,如果一个穆斯林的资产价值超过了特定限度,他有义务捐给固定类型的受益人。《古兰经》是这样提到zakat的受益人的:“(天课)慈善只对穷人,有需要的人,以及那些被雇佣来管理它的人,他们的心倾向真理,释放被掳的和欠债的,并行进在为真主、为旅人的路上”(9:60)。

在伊斯兰国家,政府负责天课的征收和管理。纳税额视个人拥有的现金额和资产类型而定。《古兰经》没有明确规定比例,但按惯例是缴纳资本资产的2.5%,其他资产(如农产品、稀有金属、矿产和牲畜)的20%。所有财产可以分为课税财富或非课税财富。伊斯兰教课税的惯例始于先知穆罕默德,它是第一个已知的社会福利体系,并构成为一种针对需要帮助者的社会支持网络。纳天课的行为也是穆斯林践行信仰的五项基本要求之一。因为它是非自愿性的,更多地是规定的宗教仪式,天课是一种具有明确规定的宗教-社会-经济指令的意义非凡的制度。

2、Fitrana是在斋月结束前缴纳的。Fitrana的首要目标是提供给需要者与其他穆斯林一起庆祝开斋节(Eid-ul-Fitr)的能力。每个成年的、有经济能力的穆斯林都要求为自己及代表家属缴纳Fitrana。在Fitrana的语境里,家属指的是受某人照顾的任何人。这可能指的是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或其负有责任的任何人。规定应纳的Fitrana的数量对所有穆斯林都是一样的,而不管其收入档次或财富多寡。然而,如果一个人以及其家属在一整年无法支付自己费用(以及没有人可以为他们支付费用),他们可以免缴Fitrana。

自愿性慈善

1、Sadaqa(施舍)往往不限于金钱捐赠,包括任何出于同情或慷慨而有益于他人的行为。先知曾言:“每一个善行都是施舍”;“每一个穆斯林都应该有sadaqa。如果他因为没有钱而不能给予,那就让他工作吧,这样他就能养活自己和施舍;如果他不能工作,那就让他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就让他与善相邻;如果他不能那样做,那么他就不应该做坏事或伤害别人。sadaqa的受益者不必是穆斯林。”

2、据伊斯兰教的法律,Waqf是穆斯林为了任何目的永久奉献的任何财产都被认为是宗教的、虔诚的或慈善的。Waqf使被奉献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真主。但因为真主是不使用或享用任何财产的,其利息被返还、奉献或用于造福人类。任何财产都可以是waqf的标的。Waqf的有效性是由如下的可能性决定的,即通过Waqf所能进行的任何形式的交易,或者通过将Waqf转化为其他东西,从Waqf那里衍生的持久好处。仅当该主旨完全不适合转化为可获利的使用,其奉献才会失败。伊斯兰教的waqf制度,其范围和目的比英国法律中的信托更为广泛。每个waqf合同都需要有创始人、受托人、法官和受益人。

创始人必须是成年人,心智健全,有能力处理财务事务,不受任何破产的限制。为了使财产有效,创始人必须拥有对waqf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在伊斯兰教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而不能事先承诺别人。创始人可以确定个人,比如整个社区或有经济需求者,或慈善事业,比如清真寺或学校作为waqf的受益者。一个waqf可以有多个

圣俸。法官负责裁定程序,以确保waqf符合伊斯兰法律要求。按照waqf和信托基金的规定,捐赠基金或财产的使用和受益仅限于合同中载明的目的(无论是一般的还是具体的)。

Waqf在伊斯兰国家变得如此受欢迎和重要,以致于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中,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部来处理waqf财产的管理。

结论

西方的慈善捐赠观和伊斯兰的慈善观都包含着悖论。然而,每个悖论都是截然不同的,甚至互为镜像。在西方,坚定的个人主义引发了服务和社会联系,慈善与个人选择被混为一谈。对穆斯林来说,它是出于神圣的命令和责任,而缺乏个人的能动性。

然而,从更深的意义上说,两种观点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志愿主义可能符合个人的自我利益;然而,由于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它也通过社会压力成为一种公共义务。虽然天课是强制性的,但它确实引发了志愿主义和慷慨的良性循环。天课作为“净化”捐赠者灵魂的概念,是一种将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纠缠在一起,将个人利益与社群认同的社会化过程相融合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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