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该如何救济?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21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王某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的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款612万元;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9月16日,王某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实际交付房屋。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

10月5日,张某发现房屋客厅其中一面墙出现质量问题,墙体渗水严重,导致大面积墙体脱落,物业公司维修两次但未能彻底修复。于是张某找到王某协商,王某坚持认为房屋已经出售给张某,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张某找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王殿明律师,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法务经理,自2002年以来已结案件1041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带领律师团队坚持并执行“我们只会做精品!”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服务。

律师意见:

王律师了解案情后,找到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负责人询问该房屋相关情况。该负责人表示,该房屋之前就存在墙体渗水的问题,一直未解决。而王某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问题将其出售给张某,王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在准备好起诉书和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后,张某将王某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该房屋涨价较快,所以张某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要求王某承担维修义务,同时赔偿维修金12.7万元。

庭审中,王律师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负责人作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王某故意隐瞒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律师评析: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修复还是解除合同(退房),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可以分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房屋本身固有的,即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购房者以产权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以及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此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三,若本质上不是购买的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外力第三方导致涉案房屋问题,则是一个侵权问题,谁破坏则由谁承担责任。

前两种情况中,若购房者在实地看房时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但买受人坚持购买的,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或欺诈买受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违约,并作出以下判决:

1、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该房屋履行维修义务,同时向张某支付维修金12.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本文系王殿明律师原创,著作权归王殿明律师所有,转载请载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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