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大法官庭审背后的故事

朗乡镇位于小兴安岭南麓,距省城哈尔滨300多公里。2019年12月8日,一场突降的大雪覆盖了公路和市区,街巷间罕有人迹。上午10时左右,镇滨水家园4号楼前驶来几辆警车,几位面容肃穆的法官从车里相继走出,走在人群前面的就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石时态。

二级大法官辗转千里,来到边陲小镇,所为何事?原来他在调查一把刀。

  一片丹心引领司改浪潮

2019年11月27日,根据数字法院系统电脑随机分案,一桩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到石时态手中。领导干部带头办理案件,是石时态一贯倡导的。

司改之初,石时态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要具有勇于担当精神,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几年来,他亲自主审了多起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重大执行案件。在他的带动下,几年来,全省法院院庭长年均办案30万件,占结案总数的60%以上。

这次石时态审理的又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呢?

刘艳峰,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铁路社区七组采石场居民,与本镇居民庞某某同居多年,并生有一女。同居期间,二人多次发生口角。2017年1月10日左右,庞某某在遭到刘艳峰殴打后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后刘艳峰联系不到庞某某,多次前去其岳母徐某某家索要庞某某的联系方式未果,遂对徐某某产生怨恨。2019年2月9日19时许,刘艳峰携带事前准备好的汽油来到徐某某家,确认徐某某及其儿媳杨某在家里,便闯进屋内,点燃汽油,致徐某某被烧死,杨某被烧伤。伊春中院一审判处刘艳峰死刑。刘艳峰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

一案在手责任重于泰山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一名法官,没有工匠精神,是办不成铁案的。这是石时态时常叮嘱干警们的话语。

案件分配给石时态之后,在阅卷过程中,一个情节引起了他的注意。一审认定,刘艳峰持汽油作案时,携带了一把砍刀。石时态反复观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刘艳峰进入被害人家里时,无法看清是否携带砍刀。

后来的庭审证明,这把刀始终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作为杀人案件,这把刀的证明作用非常关键。尽管被害人身上没有刀伤,但这把刀可以证明刘艳峰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刘艳峰没有携带这把砍刀进入现场,那也不能认定他携带砍刀。一书一证,关乎公平正义,这是石时态办案的一贯风格。

一证存疑绝不简单放过

2019年12月7日下午,东北风刮起坚硬的雪粒打在风挡玻璃上,哈尔滨通往铁力市的高速公路仿佛是一个天然的冰场,汽车只能小心翼翼地缓速前行。一路上,石时态与合议庭成员一直在分析刘艳峰这把刀究竟是如何带入现场的,还是存在其他情形。

召开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现场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17时,石时态一行赶到了铁力市,即与负责侦破此案的侦查人员、现场勘验人员、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长达2个小时的座谈,就案件的侦破、勘验、讯问、鉴定结论等几个方面问题同民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围绕着砍刀问题,不停地追问。

冒着严寒步行还原犯罪嫌疑人作案路线

12月8日7时,石时态一行又驱车2个多小时来到案发现场,他和办案民警搬动桌椅,努力还原案发现场的人员和物品位置,刘艳峰泼洒汽油点火的位置,对有烧痕的桌子等物品也进行了详细的查看。随后,石时态又冒着凛冽的寒风步行了半个多小时,沿着刘艳峰作案时行走的路线踏查。后又来到朗乡公安局,与事先约好的街道办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徐某某生前的邻居进行座谈。

合议庭到铁力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

16时,石时态一行又马不停蹄地返回铁力市,前往羁押刘艳峰的看守所。围绕案件起因、犯意的产生、作案工具的准备、作案过程等问题,石时态进行了3个半小时讯问。

合议庭查看证物

12月9日早晨,关于砍刀的问题,石时态还是决定再次返回朗乡镇,找庞某某的姐姐和二哥进行核实。证实刀是庞某某的姐姐发现的,石时态当场让庞某某的姐姐指认了发现砍刀的位置。随后,石时态又来到朗乡公安局,详细查看了砍刀及刘艳峰到案时所穿衣物。

  一槌定音彰显公平正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国家工作人员500余人旁听庭审

2019年12月19日,黑龙江高院五楼大法庭座无虚席。

大法庭内,石时态敲响了法槌。

庭审围绕着刘艳峰作案时是否携带砍刀;刘艳峰与庞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经常殴打庞某某;一审判决对刘艳峰的量刑是否适当进行。

庭审进行了整整4个小时。关于砍刀的问题可谓扑朔迷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刘艳峰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过合议庭合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3时,案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关于这把刀的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虽然现场勘查照片中有疑似砍刀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了提取的砍刀与案发现场照片中的砍刀为同一物的声像鉴定,两位证人的证言,刘艳峰的指认和供述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案发现场确有刘艳峰家的砍刀,但刘艳峰在庭审中当庭表示其在公安机关关于携带砍刀的供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位证人间关于砍刀的证言前后不一致,二审期间的证言是证人互相沟通之后作出的,不是独立客观作出的,证明刘艳峰携带砍刀到现场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那是上诉人的罪行所致,但存疑的证据没有得到合议庭认定。也有人曾提出,本案二被害人系被刘艳峰放火烧死烧伤,身上并无刀伤,该刀是不是刘艳峰带到案发现场,对刘艳峰定罪量刑并无实质性影响。为什么还要在这把刀上下这么大一番功夫呢?其实,这正是合议庭审理这起案件的可贵之处。不放过一个情节,特别不放过对涉及上诉人权益保护的任何事实,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法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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