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车辆出资涉及哪些税种

一、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业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第二条,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五条、第六条,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由于个人往往以旧设备车辆投资,公允价值通常低于原始价值,即投资行为实质上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税务局对此没有异议,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缴纳印花税

自然人以车辆出资涉及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设备投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接受投资方需要根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数额的变动补交印花税。

四、被投资企业入账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个人实物投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单位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凭投资协议、工商增资手续、入账手续等可证明真实性的资料,即可税前折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行为,不属于免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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