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布 未来治理欠薪问题将有法可依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朱宛玲):上月,国务院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未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有法可依。7日上午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朱宛玲):上月,国务院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未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有法可依。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在1月7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条例》的立项,就是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为此,本《条例》着力在建立机制上下功夫。“比如,《条例》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条例》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条例》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说,“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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