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年共审议法规草案19件,通过14件,批准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24件,审查规范性文件39件……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紧扣省委决策部署,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顺利完成了各项立法任务,为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地方经济振兴构筑法治空间

2019年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去年我省的“1号立法工程”,条例是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特殊时期、特殊形势下,完成的一项特殊任务,标志着我省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迈上了更高的台阶。

为了推进《条例》高质量高效率落地,在立项、起草、修改、审议过程中,采用了创制性、非常规性的工作方式。整个过程,夯实了每一环节的立法工作机制,对每一个问题集思广益、深入调研,对每一条规定反复打磨、精益求精,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集中体现。

围绕全省中心工作,服务振兴发展大局,这是我省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过去一年,常委会坚持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因地制宜着力拓展我省经济振兴发展的立法空间。

《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解决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制度措施体现到法规中,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充分激发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条例颁布后,引发了强烈社会关注。《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充分发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修订的《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有效地保护和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

以立法促进绿色发展

“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任何形式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坚持“从严”原则。根据上位法规定,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活动等行为,都作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规定,并根据保护的需要对其他15项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构建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系列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推进生态强省建设,过去一年,常委会紧紧抓住生态环保重点问题,加强环保领域立法,着力促进绿色发展。

《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制定主体,保障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辽河流域治理正式进入法治化时代。

《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一方面着重保障地方性法规与中央政策的衔接,另一方面站在社会治理的全局高度,明确界定河湖长职责,严格河湖水域的空间管理,形成各区域相协同的河湖治理格局,依法落实了河湖管理保护的领导责任。

围绕民生和社会治理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着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这是我省立法工作一以贯之的工作重点。过去一年,常委会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薄弱环节开展立法工作,直面社会民生最突出的问题,以立法及时覆盖人民群众的利益聚焦点,保证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从群众消费维权实际情况出发,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消费维权问题突出的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消费欺诈、无故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等违法行为作出规范,对众多消费者关注的机动车销售、金融服务、养老服务等消费领域经营者义务作出规范,适应和满足群众消费维权新需求。

《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法律援助实施等问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为困难群体、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在注重艾滋病防控体系完善的同时,未忽略在立法中彰显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精神,强化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隐私,为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是渐进的过程,立法工作也永远在路上。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常委会将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为法治吉林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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