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剧《匆匆那年》诉百度案二审改判:百度网盘不侵权

因认为《匆匆那年》网络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2017年10月,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南京分公司)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告上了法院。

1月7日,红星新闻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即撤销一审判决,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侵权纠纷

百度网盘被认为“提供”侵权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月1日,焦点南京分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权利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焦点南京分公司在日常的盗版信息监测中发现,在百度网盘上存在有包括网络剧《匆匆那年》在内的大量侵权文件,遂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百度公司根据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阻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存储该剧视频文件,并从网盘服务器中删除用户已存储的内容。

因在合理时间内,百度公司未删除相关侵权文件、也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侵权文件,焦点南京分公司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网剧《匆匆那年》海报,片方供图

据了解,百度网盘是百度公司推出的一款云服务产品,用户通过百度网盘,可以将照片、文档、音乐、通讯录数据在各类设备中使用,在众多朋友圈里分享与交流。但用户在百度网盘内上传的信息资源和下载、分享操作都是相对独立且自由的。

因此,百度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百度网盘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传播性。且这种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是封闭的,用户只能通过自己注册的账户和密码进入,且用户在自己的网盘中是无法去搜索他人的资源,也无法获知他人的资源。

此外,百度公司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焦点南京分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其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故百度公司未侵犯焦点南京分公司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8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焦点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等。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审裁定

百度网盘具有私密性不构成侵权

1月7日,中国知识产权网发布消息,焦点南京分公司诉百度公司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已出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报道称,在该案二审中,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但对于网盘服务商和网盘用户而言,就特定作品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有传播意图及行为,所以单纯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不必然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法院也对百度网盘的法律特性进行了评述,认为相比贴吧等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网盘更具有私密性,可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关于要求百度网盘阻止用户上传涉案作品及删除网盘用户已存储内容的诉求,法院则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未能证明百度网盘用户涉及侵权传播,要求百度网盘无差别删除用户存储的文件,超出了权利保护范围,易造成网盘用户、信息存储空间网络经营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1月7日,红星新闻从有关渠道得到证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实已于日前作出判决,撤销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焦点南京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网盘等云存储服务的私密性得到司法认可是比较新颖的。”垦丁网络法学院高级顾问刘洋告诉红星新闻,网盘、云盘、微盘等新型存储服务都有共同的特征,即私密性。这些储存服务的提供者虽从未正式声明,但实质上承诺了尊重用户在网盘中存储的自由,用户有权禁止他人看到其存储空间里的内容,“也正是基于这种信任,用户通过设置密码,将不愿意为公众所知的内容存储其中。除非有特定监管原因或法律禁止理由,其他个人或机构都不能越界,任意审查用户的存储内容。”

刘洋认为,如果对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过于严苛,要求其严格监管、审查用户上传信息资源是否涉嫌侵害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这等于将云存储服务提供者自身置于无时不刻存在的侵权风险之中,“不仅会影响云储存服务的运营模式,还有可能对云存储企业造成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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