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企、民企均可进入油气勘查开采领域

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自然资源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意见》规定,凡是我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介绍,《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大方面内容,11条具体改革内容。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向内外资企业开放,这是重大改革举措。”凌月明说。

另外,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是内部的重大改革。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答记者问环节,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进一步解释,《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来,我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姚华军介绍,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本次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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