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诱导消费”不应成为旅游“标配”

1月5日,刚从泰国游玩回国不久的于潇(化名)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在报团赴泰国游玩过程中,她购买了一个珠宝项坠、一个佛牌,此外在当地寺庙“供”了一座佛。她事后认为,项坠、佛牌远不值这个价,“供佛”也是被忽悠,导游的“宣传推介”让她掉入诱导的陷阱。

近年来,游客外出旅游遭遇“黑导游”忽悠、诱导到景区购买价格不菲的旅游产品、土特产等现象,已成为旅游业的一大“顽疾”,一直饱受诟病。许多游客在被“诱导消费”之后才发现,原来在景区里购买的旅游产品、土特产等并非“物有所值”,价格被“翻了好几倍”甚至更多。游客一旦有所察觉,顿时有一种“被欺骗”“被消费”的感觉,但由于大多数游客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而懒得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了事。这不但无形之中助长了“诱导消费”的歪风,而且也致使游客自身权益屡屡受到损害。

为此,国家旅游局曾发布警示和提醒:第一,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提前做好准备,通过网络等渠道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第二,低价旅行团往往在行程中安排过多的购物活动,这样的旅行团不能保证旅游品质,旅游者需谨慎选择。第三,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做出明确约定。第四,行程中,游客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及导游在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参加合同中约定的购物活动时应对商品的价格有合理的心理预估,不要贪便宜。第五,游客应警惕以“冒充富豪”“企业赞助”“店庆促销”“攀老乡”“祈福避祸”为噱头的购物陷阱,购物后,应要求商家开具正规的发票并妥善保存。可以说,国家旅游局的“警示”和“提醒”是够全面、够详细的。

笔者以为,国家旅游局警示归警示,提醒归提醒,要真正有效打击旅游“诱导消费”乱象,还需“法律亮剑”。首先,立法要尽快。旅游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不妨把重心放在打击强制交易和非法获利上,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旅游市场,规避旅游“诱导消费”乱象。其二,监管要到位。监管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织密监督网,对那些违法违规的旅游经营者绝不姑息,露头就打,以维护正常的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其三,处罚要跟进。对不良从业者不妨采取“最严处罚”,如设立“黑名单”,或采取“高额罚单”,加大其违法成本,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其四,增强游客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游客对个人旅游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消费理性。同时,一旦发现“诱导消费”行为,要积极大胆举报,以维护自身旅游权益不受损害。

当然,还需加强企业自律。要不断加强对旅游业经营者的诚信和自律教育,促使经营者做到诚信经营,自觉远离变相的旅游“诱导消费”,切实维护好旅游业自身形象。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亮剑”,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一定能有效地打击旅游“诱导消费”乱象,还旅游市场一个正常、有序、良性的旅游消费环境。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