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月1日起施行

1月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 拦截列车、攀爬或者强行上下车重则追究刑责

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乱设摊点等;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这些行为也纳入禁止范围。

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