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关键看该项担保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如果该项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扣除。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扣除金额为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并且实际损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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