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修订,专家建议强化党员监督权、民主权利

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称《公报》)发布,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这也是《条例》16年后的再度修订。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南都,现行《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但因内容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较差,而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效能。

他认为,应通过这次修订,强化党员的监督权,赋予党员必要的民主权利,以真正发挥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

现行《条例》颁布于2004年,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条例》分5章:总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附则,共38条。

据《条例》第一条,制定《条例》是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现行《条例》还对各级纪检机关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例如,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等。

为何要在16年后修订《条例》?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南都,现行《条例》出台时间较久,需要健全和完善。随着党章的修订,以及党内法规的出台,相应内容也需要补充。

“从实践看,《条例》很重要,但相对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原有的制度效能。”他说。

他向南都分析,现行《条例》的内容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也相对较差,一些内容没有具体的制度支撑和保障机制,“跟制定的初衷还有一定差距”。

南都记者了解到,《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党员权利”。

包括,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此外,党员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等。

而在“保障措施”一章中,包括: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等。

党员哪些权利的保障相对较弱?

庄德水认为,当前党员的监督权相对要差一些。“很多党员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民主监督权利,所以要在制度中强化监督权。”

同时,党员参与党内民主决策的权利也相对较弱。“基本上领导班子参与决策多一些,普通党员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机会是非常少的。”他说。

此外,庄德水表示,如何发挥党员在选人用人之中的监督作用,听取党员的意见,实现更科学的选人用人,“也是值得我们关注”。

庄德水表示,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情况看,随着党组工作条例、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的出台,自上而下建立健全了党的组织结构体系。

同时,党委、纪委、职能部门、党支部都有相应的党内法规制度作为支撑。但党员如何行使监督权,如何保障党员的党内民主权利,目前还是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

庄德水认为,在修订《条例》时,需要根据实践的要求,强化党员的监督权,赋予党员必要的民主权利,以真正发挥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

“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每个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他说。

文宋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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