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债主”娶回家,是不是就不用还债了?

今天跟大家讲一件荒唐的事,也是我从别人那听过来的,我来跟你们分析分析啊。就是说,把“债主”娶回家,钱还需要还吗?

马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杨先生想创业,马小姐二话没说就借给了杨先生20万元。几个月后,两人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马小姐发现杨先生把从自己这里借的20万元中10万元交给了杨先生的前女友。于是马小姐和杨先生二人大闹了一场,感情出现裂痕。

在这之后,马小姐要求杨先生将婚前欠她的20万元还清。

杨先生则表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那么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为结婚而消除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杨先生是在婚前向马小姐借款的,婚前两人已经形成了债务关系,婚前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本案中,杨先生和马小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即使再奇葩的事,也有法律依据的。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