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临床—卫生法规第一章考点总结

现中公青海卫生人才网为大家介绍【2020年卫生法规考试资料:临床——卫生法规第一章考点总结】:

卫生法规是事业单位医疗临床专业考试的一部分,占据着2~5%的分值,特别是参加E类统考的省市,法规内容需要复习,但是内容比较多,且知识点琐碎,复习起来容易抓不住重点,不过中公医疗考试研究院老师经过综合多省事业单位考试的分析,明确事业单位对于卫生法规的考试,备考只要能把握考情,针对性地复习,可以取得较明显的学习效果。我们将卫生法规的第一章考点进行了总结,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1、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2、医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通过技能考试方可参加笔试考试。

3、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乡村医生,是指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员,而卫生员则指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6、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3)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5)获取报酬;(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8、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9、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0、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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