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政策法律保障体系探究

【摘要】深化改革开放,向世界敞开大门,依赖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制定科学可行的竞争政策,更好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竞争政策 法律体系 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出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为推行竞争政策奠定基础。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这体现了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对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性、重要性,为践行竞争政策基本原则及基本理念指明方向,并规范、指导相关经济和社会政策科学实施,确保竞争政策是约束、引导、督促其他政策调整、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的基础政策。

发达经济体关于竞争政策法律保障体系的实施情况

不同国家在发展一段时期后都意识到竞争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进而采取一系列措施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例如,美国在1940年将竞争视为经济组织的核心原则;法国在1986年通过法令将竞争政策视为重要经济政策之一;1995年澳大利亚颁布竞争中性原则及相关改革措施,确立国家竞争政策;新加坡在2004年通过竞争法,在2005年组建竞争监管机构;2016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当前约有130多个国家制定竞争政策,并将竞争政策视为经济核心政策之一。

通过观察新加坡、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的竞争政策可知,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竞争政策发挥实际效用的前提与基础。只有立法机制健全,才能为竞争政策发挥有效作用提供依据,保障职权机构富有权威性、引导性、监管性,同时缓解竞争政策推行过程中的矛盾,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基础。为此,我国要在累积市场竞争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观察发达经济体竞争政策确立方法,根据本国市场经济发展实况塑造竞争政策践行框架,形成制度约束体系,针对各类限制竞争、排除竞争行为产生事前威慑、事中监督、事后规范效用,在竞争政策加持下优化配置经济发展资源,在保持市场经济活性的同时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大多数发达经济体通过健全法律体系,赋予竞争法“上位性”,根据经济发展实况不断优化竞争法,使配套立法体系及法律法规更加科学且富有时效性,突出经济领域竞争法的重要地位。我国作为法治大国,任何客观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竞争政策亦是如此,其虽具有科学性、时效性、引导性,但也不能任意发展,需在法律约束下予以优化,使其具备政策性和现实效用性。为此,我国需立足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借鉴发达经济体确立竞争政策经验的基础上优化法律保障体系,达到持续完善市场经济立法的目的。

我国确立竞争政策法律体系的良性发展策略

确立反垄断法经济核心地位。一是厘清经济优势地位边界。经济优势地位即“垄断”,虽然“垄断”在各国反垄断法律法规中的解读不尽相同,但均指的是企业处于特定市场中具有某种控制及支配市场资源的力量,这种控制能力如何界定,需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情况予以分析。二是厘清滥用经济优势边界。法律对滥用经济优势行为予以禁止,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环境和谐稳定。为此需明确滥用经济优势行为,使企业明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具备某种经济优势并不违法,但一旦企业滥用相关经济优势则触犯法律,这一点在《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等法律中均有说明。三是明确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制裁及抗辩方法。为保障立法体系公正、公平,营造稳定、高效的市场竞争氛围,维护反垄断法经济核心地位,需明确规定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制裁及抗辩方法,践行“自愿、公平、公正、自主”原则,通过刑事处罚、损害赔偿、市场结构优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财产等方式予以处罚,保障竞争政策权威性。

维护反垄断法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权威。一是完善制度规则。我国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实况,立足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保障制度,使相关制度更加具体、明确、全面且富有可操作性,为规范反垄断执法体系提供依据。二是深入扎实抓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发挥自身能效,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监管全覆盖,并渗透到各个行业,在执法过程中积累经验,为逐步优化、强化、深化执法机制提供依据。三是拓展工作领域。自《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颁布以来,我国不断强调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为维护市场公平、稳定进行政策性干预,逐步拓展反垄断工作范围。四是加大公平竞争宣传力度。为引导人们积极践行竞争政策,维护竞争政策权威,提高竞争政策影响力,我国需加大竞争政策宣传力度,彰显反垄断法律权威,培养公众竞争意识,引导人们良性竞争,削减竞争政策推行阻力。

打造系统、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一是树立以竞争政策为核心的立法意识。我国需明晰建立竞争政策必要性,在探究发达经济体确立竞争政策法律保障建设方略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大竞争政策研究力度,为优化相关立法体系奠定基础。二是优化相关法律法规。如修改《价格法》中与价格欺诈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条文,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内,调整《反垄断法》范围,为优化竞争法律体系奠定基础。三是组织机构优化。将执法机构从多重职能部门中脱离出来,提升竞争政策透明度,解决执法责权不清问题,规避协调执法矛盾,提高执法效率,助力竞争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操作体系。发达经济体侧重从政策协调、执法范围、经济发展趋势、竞争政策工作角度出发保障竞争政策权威性、优先性,如在竞争政策执法范围约束国有企业,用竞争政策约束产业政策等。为此,我国需优化操作体系,确保各项经济监管政策协调统一,拓展竞争政策执法范围,根据经济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使其保持科学性、时效性。五是完善配套体系。首先,打造文化软约束体系,营造竞争发展氛围,打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组建监管机构,对违背竞争政策行为“零容忍”,维护竞争政策的权威性。最后,梳理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明确过程,结合经济发展实况不断优化配套机制,为提升法律体系保障水平奠定基础。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发挥竞争政策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借鉴成功竞争政策的推行经验,确立反垄断法经济核心地位,维护反垄断法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权威,打造系统、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根据本国经济实况确立竞争政策法律保障体系,不断优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竞争政策始终处于基础地位。

(作者分别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副教授;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讲师)

【参考文献】

① 张梅:《发达经济体农地保育政策运作机制及启示》,《经济纵横》,2017年第1期。

②张琳、东艳:《主要发达经济体推进“竞争中立”原则的实践与比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③王先林:《国家战略视角的反垄断问题初探——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④许佳佳:《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⑤郭潇璇:《竞争机制与国际政策的扩散——以美国税收改革在德国的扩散为例》,《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责编/银冰瑶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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