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局签订全国水利系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昨天上午,南通市水利局组织召开徐永杰等人非法采砂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与赔偿义务人樊金山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这是江苏省水利系统首例,据悉也是全国水利系统首例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18年11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水警支队会同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天生港派出所经过前期线索经营,于凌晨3时许,在南通市21号锚地附近水域现场抓获正在非法采砂的樊金山、徐永杰、王中付等。经查,樊金山、徐永杰、王中付、陈大松、李学冲等20余人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于长江南通段21号锚附近水域,在未获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采用夜间盗采后销售等方式进行非法采砂,累计盗采长江黑细砂7.56万吨, 价值人民币124.67万元,在损害江砂资源的同时,严重破坏河床结构和江底植被,危害长江生态系统。

市水利局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制定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磋商工作方案,委托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对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确认和量化。同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共用、共商共研。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结合其在非法采砂中的角色、采(运)砂量和个人经济能力,个性化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敦促其履行损害修复或赔偿义务。

下一步,市水利局将继续组织开展与该案其他赔偿义务人的磋商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方式多样化,切实承担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水行政主管范围内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社会氛围,切实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落实到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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