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驳回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受贿案申诉

据了解,李益民方面申诉,没有为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及鸿道集团谋取任何利益或提供任何帮助,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杨泽世)讯,近日,财联社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不服受贿罪一案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讼,但经法院审查确认,该申诉被驳回。

据了解,李益民方面申诉,没有为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及鸿道集团(即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谋取任何利益或提供任何帮助,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陈鸿道的300万元港币与续签“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没有因果关系,签订补充协议是广药集团正常的商业行为;鸿道集团有签约优先权,许可期限的变更属于鸿道集团的权利。

同时,李益民方面强调,广药集团延长鸿道集团商标许可使用期限是双方共赢的合作,不是其为陈鸿道谋取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也不是不正当利益,双方的合作既没有损害广药集团和国家利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行为处理。陈鸿道300万元港币是借款,双方没有任何权钱交易,并不构成受贿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请驳回通知书中表示,经审查确认,原裁判认定李益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李益民申诉提出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

通知书显示,关于陈鸿道300万元港币的性质等问题。证人陈鸿道证明鸿道集团在与广药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其三次共贿送港币300万元给李益民;李益民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先后三次共收受陈鸿道港币300万元的事实供认在案,且从未提出或辩解过该款是借款。李益民的供述与陈鸿道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综合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300万元的事实。

关于李益民有没有为陈鸿道谋取利益等问题,相关证据证明,2000年至2003年间,李益民利用担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便,在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参与决策同意将广药集团享有的“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经营使用,后者因此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益民为鸿道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提供了帮助,因此收受陈鸿道港币300万元与续签《“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李益民的申诉意见和理由不符合再审情形,予以驳回。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受该受贿案影响,陈鸿道弃保外逃。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多宝的没落最深层次的原因就在陈鸿道,陈鸿道弃保外逃对加多宝后续的内部运营起到破坏性的负面效果,这也是加多宝内杠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位凉茶行业从业者向记者透露,“2019年凉茶市场要比2018年好些,从整个市场来看,2019年王老吉市场大概在7成左右,加多宝、和其正合计约占3成。加多宝在2018年下滑较多,2019年复苏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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