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通 告

为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蔓延等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菏人员,途径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菏人员(以下简称涉疫重点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检疫及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疫情防控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涉疫重点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疫重点人员已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医疗机构报告,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措施,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暴力伤害医护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五、全体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按照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积极服从社会管理治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菏泽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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