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回顾

某化工厂于2013年2月23日与毕某签订了为期6年劳动合同。2009年2月23日合同期满后,毕某向厂里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定与其续订合同两年,拒绝为毕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经毕某一再坚持,该厂以临时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毕某的工作,如果此时解除与毕某的劳动合同,会为厂里的生产带来损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动合同一年,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毕某刻意不从,就按自动离职处理。

毕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维护其合法权利。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后裁决该厂及时为毕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订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是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劳动关系结束,它通过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来加以确定。对于已经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拖延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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