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后成交土地未交割,竞拍人起诉 南阳邓州市政府还款3000万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支付3000万元拍卖款后,商人王霞拍卖成交的土地却一直未能交割,于是她将土地产权方河南邓州市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拍卖合同或退还3000万元拍卖款。一审法院判决邓州市政府还钱后,被告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先后两度指定不同法院审理此案。

2019年8月,在案件审理中,被指定审理该案的平顶山中院发现拍卖公司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等情况,据此驳回王霞的起诉。

2019年10月,河南高院撤销平顶山市中院的驳回裁定,要求平顶山中院继续审理该案。今日(2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平顶山市中院获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河南高院第二次对该案指令管辖。受访者供图

土地成交未交割,竞拍人起诉

2012年,王霞准备在邓州市进行房地产投资,看中了邓州市中医院一块产权在政府、并即将拍卖的土地。同年4月15日,邓州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邓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邓州市国资办”),与河南人和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上述土地及房屋的《委托拍卖合同》,王霞作为竞买人参与竞拍。

2012年9月24日,王霞以6000万元的价款竞拍到上述拍卖标的物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014年4月左右,王霞再次向拍卖公司转账部分拍卖款后得知,邓州市国资办已于2013年4月16日向拍卖公司下发了《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拍卖的土地不办理移交。王霞认为,除了邓州市中医院新址未建成等客观原因外,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也是土地一直无法交割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们一直等土地交割,其间按照拍卖公司的要求,陆续向拍卖公司转账了3000万元。”王霞的丈夫李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等相关规定,拍卖成交后,邓州市国资办作为委托人,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12个月后,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王霞。

2016年,王霞以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为由,将邓州市财政局与邓州市政府诉至南阳市中院。

南阳中院一审判决政府返还3000万及利息。受访者供图

邓州市政府及财政局均称非适格被告,一审败诉

王霞诉称,邓州市国资办在拍卖成交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其无法取得拍卖标的物,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国资办是邓州市财政局内设机构,邓州市政府是涉案土地所有人,应当与邓州市财政局共同承担责任。

但邓州市政府辩称,在本案的拍卖过程中,邓州市政府不是拍卖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收取拍卖成交款,王霞起诉邓州市政府主体错误,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邓州市财政局辩称,邓州市国资办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财政局不是适格被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霞起诉。此外,王霞声称向拍卖公司交款3000万元,但邓州市政府和国资办均未收到上述钱款,邓州市国资办才向拍卖公司下发了《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邓州市国资办属于邓州财政局的内设单位,对外不能承担独立的行政主体责任,同时邓州市财政局是邓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因此,邓州市政府和财政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拍卖公司与王霞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王霞将拍卖保证金和3000万元拍卖款交给了拍卖公司,而造成目前拍卖物和拍卖款不能交割的主要原因是,邓州市国资办不能交付拍卖标的物,存在违约。

2016年9月8日,法院一审支持了王霞的诉求,判决邓州市政府和财政局给付王霞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该案上诉后,河南高院指令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审理该案。受访者供图

河南高院两度指定管辖,裁定邓州市政府被告适格

一审宣判后,邓州市政府与财政局提出上诉。2018年4月,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并于次月将案件指定给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州市国资办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资产是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出现,王霞在公开竞拍时,也是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出现,拍卖合同与成交确认书,均未给双方创设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8年9月6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了王霞的起诉。

此后,王霞提出上诉。2018年11月,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邓州市国资办作为市政府的内设办事机构,其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代表邓州市政府,法律后果应由邓州市政府承担。因此,邓州市财政局不是案件适格被告,河南高院裁定撤销郑州铁路法院的裁定,并驳回王霞的起诉。

此后,王霞单独起诉邓州市政府。2019年3月,河南省高院指令平顶山市中院审理王霞起诉邓州市政府一案。

平顶山中院驳回原告起诉后,河南高院撤销裁定,指令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受访者供图

牵涉刑事案件,河南高院撤销驳回起诉裁定

平顶山市中院在审案期间发现,拍卖公司经理武某涉嫌挪用资金,已于2017年10月被邓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王霞转账给拍卖公司的3000万拍卖款,也在涉案调查中。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其查处结果可能对办案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按照刑事优先原则,等刑事案件终结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2019年8月,平顶山市中院驳回王霞的起诉。

王霞再度上诉。河南省高院认为平顶山市中院的裁定不妥,于2019年10月撤消了法院的一审裁定。河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若认为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确实会对王霞诉邓州市政府案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该中止诉讼,而不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后,河南高院指令平顶山中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2月19日上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平顶山市中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其表示,对案件情况还在进一步了解中,目前对案件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