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信被责令改正 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报

中国网财经2月2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关于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14日,上海华信分别发布《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因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事项,预计无法按照原定时间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截至目前,上海华信仍未披露公司债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华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要求上海华信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14日,你公司分别发布《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因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事项,预计无法按照原定时间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披露公司债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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