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药店满足这7项条件,可申报“特门服务”

近日,由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制定的《湖南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特门服务”申报受理评估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符合7项条件的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均可申报“特门服务”。

这7项条件具体为:

1.湖南省境内已取得合法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

2.经营场所相对固定,并有一定规模。申报门店整体面积原则上应200平米左右,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能提供5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3.设立独立的特门业务场所,并设有开票区、顾客休息区、收银区、药房和库房等区域。

4.特门经营场所至少应能配备2名执业药师,提供处方审批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5.配备特门病种90%以上的基本药物。

6.对外销售特门药品价格不应高于公立医院挂网采购价(以省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公立医院药品挂网价格为参照),同时予以适当优惠(下浮5%以上),且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7.具备相对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办法显示,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湖南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特门服务”的申报受理评估工作。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均可提出申报。这些材料包括:

1.基本医疗报销特殊门诊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门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执业药师资格证等资质材料。

4.经营场所、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药品配备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申报前一年药品进销存台账、存量药品销售价格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价格等)。

5.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等。

6.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网络结构相关材料。

7.承诺书。

该办法自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节假日不顺延)。

符合条件的所有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均可向受理机构提出“特门服务”申请,受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并纳入系统管理。

下附办法全文:

湖南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特门服务”

申报受理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协议零售药店开展特殊病种门诊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所有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均可向受理机构提出“特门服务”申请,受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并纳入系统管理。

(一)受理机构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湖南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特门服务”的申报受理评估工作。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节假日不顺延)。

申报方式为书面申报,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均可提出申报。

(三)申报条件

1.湖南省境内已取得合法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省本级协议零售药店。

2.经营场所相对固定,并有一定规模。申报门店整体面积原则上应200平米左右,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能提供5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3.设立独立的特门业务场所,并设有开票区、顾客休息区、收银区、药房和库房等区域。

4.特门经营场所至少应能配备2名执业药师,提供处方审批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5.配备特门病种90%以上的基本药物。

6.对外销售特门药品价格不应高于公立医院挂网采购价(以省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公立医院药品挂网价格为参照),同时予以适当优惠(下浮5%以上),且不得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7.具备相对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四)提供材料

1.基本医疗报销特殊门诊药店申请表。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门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执业药师资格证等资质材料。

4.经营场所、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药品配备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材料(包括申报前一年药品进销存台账、存量药品销售价格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价格等)。

5.服务协议、内部管理制度、运营方案等。

6.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网络结构相关材料。

7.承诺书。

二、核查评估

零售药店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机构组织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对申请零售药店开展核查评估,并填写《特门服务评估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经营场所面积和租赁时间和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二)核查零售药店相关证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材料,以及执业药师的注册和到岗情况。

(三)核查特门服务场所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合理区域。

(四)核查零售药店是否设立了特门病人档案存放区域和设备。

(五)核查信息系统硬件设施,是否有专门的服务器,并配备了身份证读卡器、人脸数据采集设备和监管码扫描设备。

(六)核查特门区域是否设置了相应的服务岗位并配备了专门人员,并评估特门服务流程是否规范合理。

(七)随机抽查药物,并查看库存,评估是否达到备药要求。

(八)核查申报药店近三年是否有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是否收到过药品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协议签订和验收

对核查评估通过的协议零售药店,经批准通过后,组织召开拟新增特门药店会议,提出管理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对签定特门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安装信息系统,做好调试工作,理顺业务办理流程,报受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开通特门联网结算业务。

四、其他

开通特门服务的协议零售药店的费用结算、管理考核按照湘医保发〔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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