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是关于合同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保管合同是专门针对帮他人保管物品,到期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物品所签订的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那么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呢?

一、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即要证明是所争议交易的当事人。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1、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说服教育,在提高认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调解一般应遵循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和合法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需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即要证明是所争议交易的当事人。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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