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被侵犯怎么办?

案例回顾

市民马先生是某小区业主。据马先生称,他在2008年入住该小区,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方米,朝向“东南”,视野开阔、采光良好,全天日照充足。哪知2018年6月,马先生所在小区的东南方向不远处开始建造高层住宅,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和日照。马先生提出,该高层住宅的建设使其居住环境遭到了人为改变,给其全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并且使其房屋贬值,已对其构成侵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上述高层住宅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赔偿其6.5万元。被告开发商并不认可原告诉求并在法庭上辩称,其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是经过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国家和市建筑规范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问题,也不是违法建筑,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所建高层住宅楼层较高,经现场勘察及被告委托一家专业公司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该住宅确对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公平原则,东南侧的补偿费应比照南侧补偿费的标准给付,原告房屋向东南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客厅阳台一处、厨房阳台一处,故其东南侧补偿费金额以2.35万元为宜。向东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故其东侧补偿费金额以4900元为宜。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虽然被告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具有合法性,但侵犯了马先生的采光权,原告要求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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