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自家地上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提诉讼会吃亏吗?

李某成家后自成一户,宅基地与父亲宅基地相邻,后建造时将两处房屋连在一起便于两家生活,居住了3年之后,镇政府通知手续不全为违法建筑, 责令其3天之内到镇政府说明情况(给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李某并未理睬,到期后镇政府下达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其一周之内自行拆除,李某收到通知后又未理会,即无提起行政复议也无提起行政诉讼,随后镇政府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镇政府认为自己履行了告知程序而且李某的房子也没有准建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即为违法建筑,自己拆除并不违法;李某认为自己宅基地上房屋是合法建筑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经过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被告镇政府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没有现场的勘验图,无法客观反应被告**镇政府所主张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属于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据此,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应当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被告**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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