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两大子公司管理规范即将修订,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获优化

证券业协会在3月17日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就《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券商另类子公司即将迎来两大规则修订。

澎湃新闻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3月17日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就《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自2016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证券公司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解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需要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其业务管理规范要求予以更新、明确。

为此,协会修订并形成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并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截止到3月23日。

证券业协会同步下发的修订说明显示,截至2019年底,另类投资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属机构,层级进一步简化,架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证券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业务,进而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愿望也日益迫切。

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证券业协会已经在官网上更新发布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名单共二十批名单。澎湃新闻记者同时注意到,自科创板在2019年7月22日正式落地以来,券商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获配金额相当可观,不少券商也趁科创板契机新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进行增资动作。

根据澎湃新闻记者获得的这两份修订意见稿文件,目前的修订总体按照四个方向进行。

第一,整合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

两部《管理规范》发布后,为解答行业对相关条文及子公司规范整改工作的疑惑,协会曾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发布两期《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整改答复》)。为保证规则的连续性,本次修订稿对《整改答复》进行了整合。

针对《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四点。

一是,在修订稿第十四条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投资衍生品、大宗商品、新三板股票等品种的要求。

根据此条要求,另类子公司应当主要投资于母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标的,也可以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于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及协会认可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标的。

另类子公司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另类子公司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业务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二是,在修订稿第十七条明确了另类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对外融资中的禁止性要求。

这一条要求,另类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通过参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夹层投资等业务对外进行融资。

三是,在修订稿第十九条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投资母公司担任主办券商的新三板股票的相关要求。

根据此条要求,持续督导期间,另类子公司在切实做到与母公司信息隔离、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资母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四是在修订稿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另类子公司的投资范围。

针对《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三点。

一是,在修订稿明确了“特殊目的机构”的概念及设立要求,称“二级管理子公司”。

二是,在修订稿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要求,并取消向协会备案的要求。

三是,在修订稿第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子公司及二级管理子公司人员配备要求。

第二,适当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为了便于另类子公司合规开展业务,修订稿增加专门条款,在防范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梳理了另类投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修订后的另类子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经母公司制度明确的母公司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认可的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第三,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

根据科创板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则,另类子公司为保荐机构参与跟投的指定机构,同时,另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开展转融券业务。为此,修订稿明确,另类子公司根据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不受《管理规范》有关“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第四,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条例》提出了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要求。为了贯彻《条例》规定,协会对《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九条与《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八条进行修订,两类子公司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普通会员。同时,结合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需要,考虑到两类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留了需要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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